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贯彻通识教育、专业培养、特色发展三位一体的人才培养模式,构建满足学生多元化成长需求的培养体系,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为学生发展提供条件,根据《太原工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科大类招生学生专业分流是指学院在学生入学时按学科大类招生录取,在经过一定时间大类培养的基础上,在大类内确定学生的具体专业。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招生规定按大类招生正式录取,并在同一大类内进行培养的在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
第四条 不同大类进行培养的学生,不得跨大类进行分流;按专业招生录取的专业,不参与专业分流。
第五条 专业分流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以及自主申请、成绩优先、遵从志愿的原则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
第六条 本科大类招生采取“1.5+2.5”的学年制培养模式,学院在第三学期进行专业分流,第四学期开始按分流后的专业培养方案组织教学。
第七条 第三学期开学后,各分流专业根据办学条件、社会需求等综合因素确定专业分流方案,各专业的预计接收学生班数、人数,由教务处与各系协商同意后,报主管院长审核同意后公布。
第八条 本科大类招生学生专业分流按照下列流程进行:
(一)第三学期初,学院向学生公布专业分流工作方案,包括学生报名时间、专业预计接收学生数、录取分流原则及方式等,其中学生可填报的志愿个数需等于大类内所包括的专业总个数;
(二)教务处确定不参与专业分流学生名单并予以公布,降级、复学、转专业等有学籍异动记录且之前已确定专业的学生和按定向就业招生的学生不参与专业分流;
(三)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网上报名的方式填志愿;
(四)教务处根据学生报名情况,根据各专业预计接收人数、学生大一成绩(平均学分绩点)、志愿及具体的分流标准进行分流,并将分流结果进行公示;
(五)第三学期期中,教务处完成分流后学生班级变更手续。
第九条 按专业招生录取的学生入学后归入某一大类下培养,若要更换至同一大类或其他大类下的专业进行修读,依转专业办法执行。
第十条 在专业分流过程中,各专业应积极向学生进行宣传及提供相关咨询。
第十一条 学生经专业分流确定专业后,不得随意变更,大类招生专业分流结果在学信网上按转专业标注。
第十二条 分流到新专业的学生必须按分流后的专业培养方案完成课程修读,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授予按照分流后所就读专业的要求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